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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侨胞:中共二十大谋划未来 中国发展将更好地惠及世界******

  (中共二十大·声音)海外侨胞:中共二十大谋划未来 中国发展将更好地惠及世界

  中新社北京10月17日电 题:海外侨胞:中共二十大谋划未来 中国发展将更好地惠及世界

  中新社记者 吴侃 门睿

  中共二十大16日在北京开幕。海外侨胞受访时表示,对中国的发展成就深感自豪,坚信中国发展将更好地惠及世界。

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 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 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

  指明方向擘画蓝图

  俄罗斯华侨华人联合总会会长虞安林说,中共二十大报告回顾了中国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科学谋划了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中国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激励着海内外中华儿女汇聚奋发奋进的正能量,形成同心共圆中国梦的强大合力。

  “加强和改进侨务工作,形成共同致力民族复兴的强大力量。”报告中涉及侨务工作的表述让肯尼亚华侨华人联合会会长高玮深有感触,“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侨务工作和华侨华人的重视,近年来中国侨务工作及为侨服务的理念与时俱进,期待相关部门未来出台更多惠侨举措,为侨胞提供更多便利和保障。”

  埃及华人华侨协会暨埃及开罗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付金丽表示,“海外侨胞为中国的发展成就感到欣喜,相信在中共二十大制定的蓝图引领下,中国经济将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不断书写新篇章,为世界经济复苏提供强大动能。”

  “过去十年间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海外侨胞与有荣焉。”博茨瓦纳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南庚戌尤其关注中国在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国创造了减贫治理的中国样本,为非洲国家的减贫事业提供了有益借鉴”。

  中国发展惠及世界

  “报告为中国未来擘画蓝图,既描绘了中国发展,也汇聚着世界机遇。”日中韩经济贸易文化交流联合总会会长李长作表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等将继续在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国《欧洲时报》采访中心主任黄冠杰表示,报告向世界清晰展示了中国未来发展的蓝图,既让中国人民意气风发有奔头,也让世界看到中国致力于推动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决心,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也为解决复杂多变国际局势中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开辟了新思路。

  澳大利亚悉尼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王然表示,从统筹推进21个自贸试验区到建设海南自贸港,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近年来中国形成了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相信未来中国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中国发展将更好地惠及世界各国人民。

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 中新社记者 毛建军 摄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 中新社记者 毛建军 摄

  汇聚侨力继续“搭桥”

  报告指出,“动员全体中华儿女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一起来想、一起来干。”德国纽伦堡中文学校校长李立说,华侨华人作为全体中华儿女的一部分,应继续发挥独特优势,为助推中外文明交流互鉴贡献力量。

  欧洲华商联合会执行会长戴志广表示,“报告提及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意大利是首个正式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七国集团国家,旅意侨胞将充分整合技术和管理资源,继续助推‘一带一路’建设。”

  美国《美中报导》社长江维表示,海外华文媒体将继续创新话语方式,完善全媒体矩阵,接轨主流社会,让海外民众认识一个更加全面真实的中国,感受丰富包容的中华文化。

  英国中华艺术中心主任毛埴鋮表示,“报告谈到‘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华侨华人可以从东西方文化契合点出发,探索‘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化传播之路,通过能够唤起海外受众共鸣的艺术形式,助力中华文化海外传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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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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