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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购彩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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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统筹当前和长远******

  更好统筹当前和长远(人民观点)

  ——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的合力⑦

  本报评论部

  经济运行是个不断演化的动态过程,宏观政策的制定实施必须兼顾当前与长远,既要精准有力又要合理适度

  有针对性地部署对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具有牵引性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有助于我们掌握工作主动权、打好发展主动仗

  在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计划加快剑黎高速公路等一批着眼长远发展的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在湖南,株洲市聚焦13条新兴优势产业链精准发力,进一步围绕新兴产业落子布局;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抓紧制定促进外商投资的最新措施,打造规范透明的监管体系……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地方在出台经济政策时,既立足当前解难题、稳经济,更放眼长远谋布局、求实效,为未来发展添薪蓄力,凝聚起高质量发展的澎湃动能。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经济运行是个不断演化的动态过程,宏观政策的制定实施必须兼顾当前与长远,既要精准有力又要合理适度,既要着眼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又要有利于实现更高质量、更具韧性、更可持续的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六个统筹”,其中一条就是“更好统筹当前和长远”,强调既要做好当前工作,又要为今后发展做好衔接。做好2023年经济工作,要更加注重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短期和中长期任务相贯通、发展需要和现实能力相统筹的科学工作方法。

  当前和长远是辩证的统一,互为条件、相辅相成。落实党的二十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强调“既要狠抓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多办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实现“双碳”目标,指出“既要立足当下,一步一个脚印解决具体问题,积小胜为大胜;又要放眼长远,克服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思想”;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化解当前突出矛盾入手,从构建长效体制机制、重塑中长期经济增长动力着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之作为一个重要的方法论。新时代这十年,从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增长,到未雨绸缪始终绷紧粮食安全这根弦,再到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我们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统筹把握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有力推动了中国经济量稳质增。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仍面临不少风险挑战。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更好统筹当前和长远,在着眼当前重点难点问题的同时,加强中长期战略谋划,多谋长远之策,多行固本之举,有针对性地部署对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具有牵引性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有助于我们掌握工作主动权、打好发展主动仗。回望过去一年,我们宏观调控加大跨周期调节力度,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新基建和高技术产业成为扩大投资的重点。统计显示,2022年1至11月份,在基础设施中信息传输业投资增长8.7%,高技术产业投资同比增长19.9%。具有前瞻性的宏观政策,不仅有助于稳住经济大盘,也不断厚植高质量发展的潜力后劲。新的一年,面对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和风高浪急的外部环境,我们更要统筹考虑短期应对和中长期发展,牢牢夯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我们既要葆有历史的耐心,又要有只争朝夕的紧迫;既要有干事创业的热情,又要有一步一个脚印的行动。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才能脚踏实地把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经济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实打实的举措有效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积极凝聚各方力量,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和创造更多有利条件。

  责任在心,呼唤踔厉奋发、勇往直前。既谋划长远、重塑中长期发展动力,又干在当下、化解突出矛盾,我们一定能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气象新作为,把中国经济的潜力更加充分释放出来,交出不负时代、不负人民的发展答卷。

  (本系列评论到此结束)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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